爆发工伤后应实时申请认定
日期:2013-12-04
《工伤包管条例》划定,职工爆发事故伤害或者凭据职业病防治规则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爆发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包管行政部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包管行政部分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划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爆发切合本条例划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用度由该用人单位担负。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划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爆发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包管行政部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质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保存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质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爆发的时间、所在、原因以及职工伤害水平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质料不完整的,劳动包管行政部分应当一次性书面见告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质料。申请人凭据书面见告要求补正质料后,劳动包管行政部分应当受理。
劳动包管行政部分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